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6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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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62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簡淑芳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
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