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36號原告 江堃山 被告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坐落臺北市○○區○○
段三小段369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14/40,准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有起訴狀在卷,係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而起訴,依首開說明,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訴訟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