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200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蔡芷昀 債務人 李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