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8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8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811號聲請人 劉博昌 相對人 林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百元。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