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國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72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日15時30分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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