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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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 劉順天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月理 、 劉凱政 、 劉凱旗 、 李銘舫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2,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