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國民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清算所應具備之程式,亦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及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經本院於97年4月24日定期命其於3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7年5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自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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