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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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告 徐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綠園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情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起訴,除應記載為特定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外,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亦應「具體」加以記載,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6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民事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僅表明「事實及理由容後補陳」,其對於請求法院裁判之訴訟標的及為特定該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均未清楚表明,且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內容為:「確認附件會議紀錄所載紀錄所載112年12月15日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討論議題決議不存在,如附件一所示決議及選舉結果,均應予撤銷」,決議究係不存在或應予撤銷,前後聲明已相互矛盾,且起訴狀僅有手寫標示「附件」之附件1份,並未有「附件一」之附件,則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附件一所示決議及選舉結果」所指為何,實有不明,致本院無法特定本件訴訟標的為何,是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不備。爰請原告以書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具體記載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及理由,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繕本到院,以供送達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