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77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相對人乙○○○(已歿)關係人丙○○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黃書妤 律師關係人丁○○
葉書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5時31分死亡,有其中山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4月1日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