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紀建豪 被告 白詠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