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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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李東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