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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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06號聲請人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李瑞 年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前偕同相對人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接受鑑定前之相關檢查評估,如逾期未完成鑑定前之相關檢查評估,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訂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程序,且此法定程式之踐行需當事人協同為之。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囑託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鑑定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經大林慈濟醫院二度函請相對人於108年11月26日、108年12月底前完成鑑定前之相關檢查評估,然聲請人均未依函文內容協同相對人前往大林慈濟醫院。為明相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認有必要由聲請人偕同相對人,聲請人並攜帶相對人之健保卡、身分證明文件(聲請人另應提前為相對人掛號),使相對人能在上開醫院接受鑑定前之相關檢查評估,如聲請人逾期未能偕同相對人至大林慈濟醫院完成鑑定前之相關檢查評估,將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