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連鴻國 被告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7,234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46平方公尺×1283/100000(應有部分)=3,960,800元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26,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97平方公尺×1283/100000(應有部分)=1,441,091元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街0段000號7樓房屋:847,400元(10
1年8月課稅現值)㈣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房屋:1,115,900元(
101年8月課稅現值)㈤綜上合計為7,365,191元
3,960,800元+1,441,091元+847,400元+1,115,900元=7,365,1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