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5號
原告 潘如塋
被告 陳冠棋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