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淑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偵字第6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淑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7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該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199號)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7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香奈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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