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許俊秀 被告 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請求遷讓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巷○號房屋,參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6,2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