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陳聰基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仲信資融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立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聰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7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據以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