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淑妃具保人賴鋐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20、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鋐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釋放,本院依據被告之戶籍、居住地址即雲林縣○○鄉○○村○○路○○○巷○號、臺中市○○區○○街19之3號8樓,屢經合法傳拘無著,被告亦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顯已逃匿之事實,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刑保字第10100277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影本9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經本院囑託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均無效果,足認被告已逃匿,依上開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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