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共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瑞仕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瓊慧
一、原告因請求交付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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