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李守益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柒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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