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肆佰叁拾柒萬柒仟叁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叁仟柒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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