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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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黃玉菁 被告 周雨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周雨萱涉犯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8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上午10時14分53秒開庭審理,於同日上午11時8分9秒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4年10月8日下午5時宣判,然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年9月9日上午11時56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暨本院收文時間章戳、本院審判系統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