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