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得之刑││號│法條)││├─────┬────┼─────┬────┤民國九十│││││││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一│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95年9月21日│本院96年度│96年7月│本院96年度│96年8月│第2條第│有期徒刑4月│││毒品(毒品│8月│為警採尿起回│訴字第203│12日│訴字第203│13日│1項第3│,如易科罰金│││危害防制條││溯26小時內之│號││號││款│,以新台幣1│││例第10條第││某時││││││千元折算1日│││1項)│││││││││├─┼─────┼────┼──────┼─────┼────┼─────┼────┼────┼──────┤│二│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95年9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有期徒刑2月│││毒品(毒品│4月│為警採尿起回││││││,如易科罰金│││危害防制條││溯96小時內之││││││,以新台幣1│││例第10條第││某時││││││千元折算1日│││2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