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壢交簡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雅惠選任辯護人李國煒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__地方法院
事實公訴意旨略以:__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