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聲字第4028號、105年度聲字第4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
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3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555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5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4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