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8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陳明富 (即陳 黃美鳳 繼承人)債務人 陳國榮 (即 陳黃美鳳 繼承人)債務人 陳雅芬 (即陳黃美鳳繼承人)債務人 陳國華 (即陳黃美鳳繼承人)債務人 陳國偉 (原名 陳國龍 )(即陳黃美鳳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明富、陳國榮、陳雅芬、陳國華、陳國偉(原名陳國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黃美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於被繼承人陳黃美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