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志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 邱柏翔 、 王星凱 、 楊智皓 (上3人業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更正為「邱柏翔、王星凱、楊智皓(邱柏翔、王星凱所涉妨害風化部分業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楊智皓所涉妨害風化部分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4行應補充「被告於000年0月間某日至000年00月間某日止,數次媒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係基於單一圖利媒介性交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反共同藉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以牟利,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分工角色分配,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在共同正犯之情形,亦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意即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 許夢園 會拿一點車費給我,總共給我新臺幣3,000元等語(見112年度偵緝字第2747號偵查卷第32頁),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747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 張鎧麒 (由本署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邱柏翔、王星凱、楊智皓(上3人業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飛機群組名稱「16 唐琪琪 無刺」內之色情應召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0月間,由張鎧麒指示甲○○擔任性交易女子之司機,載送許夢園前往不特定地點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後由性交易女子向男客收取性交易所得,扣除自己所得後交付甲○○,甲○○扣除其每小時新臺幣(下同)300元之薪資後,再交付其餘所得予色情應召集團成員。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鎧麒、邱柏翔、王星凱、楊智皓、 朱佑伶 、 甄永蘭 、 汪琴 、 許夢圓 、 薛忠影 等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與張鎧麒、邱柏翔、王星凱、楊智皓及其他不詳身分應召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自陳實際領取之報酬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檢察官程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