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之2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之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瑋丞通訊有限陽信商業銀行│95年1月31日│735,000元│AC0000000││││公司 柯惠華 │中正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