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蔚權
謝昊佑陳廉政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七日一○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關於侵入住宅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侵入住宅部分之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本案關於侵入住宅部分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侵入住宅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