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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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郭亭君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亭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郭亭君(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足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執字第1900號指揮執行,合法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0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並通知逾期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旨,受刑人屆期未到,復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經警拘提未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110年2月17日中檢謀富110年執字第19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受刑人迄本院裁定時,未變更住所地,無在監在押等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或已出境等情事,且因另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通緝中,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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