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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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債權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法定代理人 許敏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文弘 即趙文弘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許敏能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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