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告 鄭貴文 被告 林陳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廖晉賦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