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美蘭指定辯護人周紫涵律師被告姚青松指定辯護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3905號、第390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3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8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美蘭、姚青松均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汪美蘭、姚青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汪美蘭、姚青松均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裁定被告汪美蘭、姚青松均應自民國108年3月19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汪美蘭、姚青松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
8年6月13日予以訊問,並核閱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汪美蘭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對於其餘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均坦承不諱,而被告姚青松於本院審理中則否認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然渠 等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分別有證人即同案被告 朱建民 、證人 林鴻輝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梁孝宗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參,另有各該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本院通訊監察書、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各1份存卷可佐,並有手機1只扣案可證,已足認被告汪美蘭、姚青松均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汪美蘭、姚青松所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不甘受罰、趨吉避凶乃人之天性,本即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執行之誘因,而被告汪美蘭、姚青松前又均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之紀錄,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汪美蘭、姚青松於本案亦有逃避接受審判、執行等逃亡之虞,是被告汪美蘭、姚青松原羈押原因俱仍存在。另審 酌渠 等所涉本案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兼衡被告汪美蘭、姚青松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及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汪美蘭、姚青松均應自108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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