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 蘇偉鴻 即被告 蘇偉玄 被上訴人 蘇銘興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7月14日裁定通知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