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0000-0000B(王○○)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家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B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並禁止對被害人甲女為下列行為:㈠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㈡騷擾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或數款規定事項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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