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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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黃美玲 被告 羅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8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