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25號上訴人 張素梅
朱恒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賴雪張建 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右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