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分別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本院於105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