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68號聲請人 陳丹妮 上列聲請人陳丹妮因與相對人 張芳萍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丹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本票號碼WG0000000)票載金額與聲請狀附表票載金額記載不同,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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