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李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李麗娜│台灣銀行斗六分行│109年1月31日│16,800元│AN0223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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