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7號上訴人 徐慧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峻旭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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