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月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吳月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臺北○○○○○○○○○、失蹤前住○區○○○路0段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吳月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為滿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94年12月9日(當時未滿80歲)即列報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吳月雲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人壽保險、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申辦、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境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北○○○○○○○○○110年11月25日北市大戶登字第1106008017號函附之失蹤人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1月
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399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0月29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80714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0月29日移署資字第1100111480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53302號函等件可證,且聲請人曾電詢失蹤人吳月雲之姪 吳建德 表示:「伊從沒看過這個姑姑,也不知其行蹤」,堪認吳月雲自94年11月25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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