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曾存逸 被告 彭治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江宜穎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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