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0040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拾陸萬捌仟零壹拾肆元⑵
玖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⑵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十⑵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