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11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35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賓大飯店股份│83ND0000000-0│股票│1│1000│││有限公司│││││├──┼───────┼───────┼────┼────┼────┤││國賓大飯店股份│83ND0000000-0│││1000│││002│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83ND0000000-0│││1000││003│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83ND0000000-0│││1000││004│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83ND0000000-0│││1000││005│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83ND0000000-0│││1000││006│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78NX0000000-0│││480││007│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80NX0000000-0│││48││008│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83NX0000000-0│││148││009│有限公司││股票│1││├──┼───────┼───────┼────┼────┼────┤││國賓大飯店股份│86NX0000000-0│││667││010│有限公司││股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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