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為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一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鄭為珊於民國102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19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6月24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94,77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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