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呂火順 即 韋辰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劉正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