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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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衍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178元,及其中新臺幣159,157元,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354元,及其中新臺幣57,748元,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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