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 蔡康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
許智超 律師 吳誌銘 律師被告 翁大銘 (已歿)
王素筠 梁清雄 柯敏雄 曹啟新 吳秋輝 黃壽美 吳維尚 魏雲瑛 高政義 王鳳鳴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除被告 翁有銘 、 翁德銘 、 張貞松 經本院通緝中,不宜移由民事庭審理外,其餘部分,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至被告翁大銘雖因死亡經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惟原告於104年4月24日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4年5月8日